纺织常识|采购员应该知道的关于发票税务的问题

   日期:2017-03-09     来源:建材之家    作者:饰品之家    浏览:86    评论:0    
核心提示:1、增值税是指对从事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理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取得的增值额为计税依据征收的一种流转税。 2、按照外购固定资产处理方式的不同,可将增值税分为消费型增值税、收入型增值税和生产型增值税。我国现行增值税属于生产型增值税。 3、增值税征收范围(一)销售货物。是指在中国境内有偿转让货物的所有权。(二)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三)进口货物(四)视同销售货物的法定行为(五)从事货物的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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饰品之家讯:
1、增值税是指对从事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理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取得的增值额为计税依据征收的一种流转税。

2、按照外购固定资产处理方式的不同,可将增值税分为消费型增值税、收入型增值税和生产型增值税。我国现行增值税属于生产型增值税。

3、增值税征收范围(一)销售货物。是指在中国境内有偿转让货物的所有权。(二)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三)进口货物(四)视同销售货物的法定行为(五)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及个体经营者的混合销售行为,视同销售货物,征收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混合销售行为,视同销售非应税劳务,不征收增值税,而征收营业税;从事运输业务的单位和个人,发生销售额并负责运输所售货物的混合销售行为,一并征收增值税。(六)兼营应税劳务与非应税劳务,如果不分别核算或者不能准确核算的,其非应税劳务应与货物或应税劳务一并征收增值税;分别核算的,分别缴纳增值税、营业税。

4、属于征税范围的其他项目:(1)货物期货,包括商品期货和贵金属期货;(2)银行销售金银的业务;(3)典当业的死当物品和寄售业代委托人销售寄售物品的业务;(4)集邮商品,如邮票、明信片、首日封的生产、调拨、以及邮政部门以外的其他单位与个人销售集邮商品;(5)邮政部门以外的其他单位和个人发行报刊;(6)单独销售无线寻呼机、移动电话,不提供有关的电信劳务服务的;(7)缝纫业务。
不征收增值税的项目:(1)供应或开采未经加工的天然水;(2)邮政部门销售集邮商品,邮政部门发行报刊;(3)电信局及经电信局批准的其他从事电信业务的单位销售无线寻呼机、移动电话,并为客户提供有关的电信劳务服务;(4)体育彩票发行收入等。

5、(1)增值税纳税人指在境内销售货物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2)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是指经营规模较小,年销售额在规定标准以下,并且会计核算不健全的纳税人。界定标准:①生产企业:从事货物生产或提供应税劳务的企业,年应税销售额在100万元以下的,属于小规模纳税人;对于小规模生产企业,只要会计核算健全,且年应税销售额不低于30万元的,“可以”认定为增值税的一般纳税人;②商业企业:凡年应税销售额在180万元以下的小规模商业企业,无论其会计制度是否健全,均应按照小规模纳税人征收增值税。③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个人、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企业,视同小规模纳税人。(3)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是指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或符合法定情形的企业和企业性单位。已开业的小规模企业,其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应在次年1月底前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个体经营者符合条件的,经省级国家税务局批准,可以认定为一般纳税人。

6、增值税税率:基本税率为17%;低税率为13%;出口货物税率为零,但另有规定的除外;商业企业小规模纳税人的增值税征收率为4%;其他小规模纳税人的增值税的征收率为6%。

7、增值税销售额为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从购买方或承受应税劳务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一切价外费用,但是不包括收取的销项税额。如果销售货物是消费税应税产品或进口产品,则全部价款中包括消费税或关税。注意:商场的零售额肯定含税;增值税专用发票中的“销售额”肯定不含税;价外费用和逾期包装物押金肯定含税。

8、价外费用(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包装费、包装物租金、运输装卸费、代收款项、代垫款项等)无论其在会计上如何核算,均应计入销售额。但不包括(1)受托加工应征消费税的消费品所代征代缴的消费税;(2)承运部门的运输发票开具给购货方,纳税人将该发票转交给购货方的代垫运费。

9、包装物押金(1)纳税人为销售货物而出租、出借包装物收取的押金,单独记账的,不并入销售额;(2)对逾期1年以上未收回包装物而不再退还的押金,应并入销售额。

10、商业折扣:销售额与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按冲减折扣额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将折扣额另开发票的,不论在财务上如何处理,折扣额均不得冲减销售额。

11、纳税人采取以旧换新方式销售的,应当按新货物的同期价格计算销售额。对金银首饰以旧换新业务,可以按销售方实际收取的不含增值税的全部价款征收增值税。

12、视同销售行为:(1)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2)销售代销货物;(3)总分机构非同一县市的货物移送;(4)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5)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作为投资、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用于集体福利和个人消费、无偿赠送他人。视同销售行为发生时,其销售额的确定按下列顺序:(1)当月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2)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3)组成计税价格。
视同销售行为发生时,所涉及的外购货物进项税额,凡符合规定的允许作为当期进项税额抵扣。如果将外购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或集体福利、个人消费的,不视同销售。

13、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的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的,或者视同销售行为而无销售额的,主管税务机关按税法规定的原则和顺序核定其销售额。

14、 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进项税额的项目:(1)一般纳税人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为从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2)一般纳税人进口货物的进项税额,为从海关取得的完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额。(3)一般纳税人购进免税农业产品或向小规模纳税人购买农业产品的进项税额,按买价依照13%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一般纳税人从农业生产者购进的免税棉花和从国有粮食购销企业购进的免税粮食,按买价依照13%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4)一般纳税人销售、外购货物(固定资产除外)所支付的运输费用,按运费金额依照7%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但随同运费支付的装卸费、保险费等其他杂费不得抵扣。(5)从事生产的企业一般纳税人购入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销售的废旧物资,按普通发票上注明的金额,依照10%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6)一般纳税人取得由税务所为小规模纳税人代开的专用发票,发票上填写的进项税额可以抵扣。

15、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项目:(1)未取得并保存增值税扣税凭证,或者增值税扣税凭证上未注明增值税及其他有关事项(2)购进固定资产(3)用于非应税项目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4)用于免税项目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5)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6)非正常损失购进货物(7)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8)小规模纳税人不得抵扣进项税额。(9)进口货物,不得抵扣任何进项税额。(10)因进货退出或折让而收回的增值税税额,应从发生进货退出或折让当期的进项税额中扣减。如不扣减,属偷税行为。

16、发生了按规定不允许抵扣而已经抵扣进项税额的行为,如无法准确确定该项进项税额的,按当期实际成本计算应扣减的进项税额。实际成本 = 进价+运费+保险费+其他有关费用
应扣减的进项税额=实际成本×征税时该货物或应税劳务适用的税率

17、兼营免税项目或非应税项目(不包括固定资产在建工程)而无法准确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的,按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月全部的进项税额×当月免税项目销售额、非应税项目营业额合计/当月全部销售额、营业额合计。未分别核算或不能准确核算的,从高适用税率。

18、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时限:非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发票:(1)工业生产企业在“验收入库”后,才能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对尚未验收入库的,不得在当期扣除。(2) 商业企业在“支付全部货款”后,才能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尚未付款或者尚未开出承兑汇票的,其进项税额不得在当期抵扣;(3)购进应税劳务,应劳务费用支付后。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专用发票:应自专用发票开具之日起90日内到税务机关认证,否则不予抵扣进项税额。通过认证的,应在认证通过的当月核算当期进项税额并申报抵扣。

19、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1)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讫销售款或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2)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不论货物是否发出,均为收到销售额或取得索取销售额的凭据,并将提货单交给买方的当天。(3)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发出货物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4)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按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5)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为货物发出的当天(6)委托其他纳税人代销货物,为收到代销单位销售的代销清单的当天(7)销售应税劳务,为提供劳务同时收讫销售额或取得索取销售额凭据的当天(8)纳税人发生按规定视同销售货物行为(委托他人代销、销售代销货物除外),为货物移送的当天。(9)进口货物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报关进口的当天。

20、增值税专用发票只限于一般纳税人领购使用。小规模纳税人如符合规定条件,需开具专用发票的,由当地主管税务所代开。小规模纳税人不得领购增值税专用发票。

21、增值税发票的开具范围: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包括视同销售货物)、提供应税劳务以及应当征收增值税的非应税劳务,必须向购买方开具专用发票。向小规模纳税人销售应税货物,可以不开具专用发票。

22、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具体情形:(1)向消费者销售应税项目;(2)销售免税项目;(3)将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4)将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5)将货物无偿赠与他人(如受赠人为一般纳税人除外);(6)提供非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7)销售报关出口的货物、在境外销售应税劳务。

23、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的时限:采取预收货款、托收承付、委托银行收款结算方式的,为货物发出的当天;采取交款提货结算方式的,为收到货款的当天;采取赊销、分期付款结算方式的,为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为收到受托人送交的代销清单的当天;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为货物移送的当天;将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经营者,为货物移送的当天;将货物分配给股东,为货物移送的当天。

24、发生退货或销售折让的处理:(1)购买方在未付货款并且未作账务处理的情况下,须将原发票联和税款抵扣联主动退还销售方(2)在购买方已付货款,或者货款未付但已作账务处理,发票联及抵扣联无法退还的情况下,购买方必须取得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开具的进货退出或索取折让证明单(以下简称证明单)送交销售方,作为销售方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合法依据。(3)购买方收到红字专用发票后,应将红字专用发票所注明的增值税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扣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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