纺织常识|实施电子商务战略的9大关键问题

   日期:2016-06-22     来源:建材之家    作者:饰品之家    浏览:41    评论:0    
核心提示:当下,电子商务发展迅猛,势头强劲。不管是从技术条件、基础设施和配套环境,还是从交易量、网民数等诸多方面看,都不可同日而语。狂热追求新技术和上市速度的第一代电子商务也已成为历史,回归商业基本原则的第二代电子商务正在兴起。然而,电子商务毕竟时间不长,许多问题需要在推行电子商务过程中加以注意和克服。大体而言,有九类关键问题(分别用A,B,C,D,E,F,G,H,I表示)值得关注,这些问题的解决,

纺织常识|导电纤维

推荐简介:导电纤维;英文:electroconductive fiber性质:通常是指在标准状态下(20 ℃、65 %相对湿度) 、比电阻在107Ω·cm 以下的纤维。分类:(1)金属化合物型导电纤维,电阻率为102~104Ω·cm,主要采用复合纺丝法将高浓度的导电微粒局部混入纤维中制取,黑系导电微粒用炭黑,白系用金属氧化物如含少量氧化锡的氧化锑表面上涂覆二氧化钛,纤维相对较轻,有可挠性,可洗和便于加工;也......
饰品之家讯:当下,电子商务发展迅猛,势头强劲。不管是从技术条件、基础设施和配套环境,还是从交易量、网民数等诸多方面看,都不可同日而语。狂热追求新技术和上市速度的第一代电子商务也已成为历史,回归商业基本原则的第二代电子商务正在兴起。然而,电子商务毕竟时间不长,许多问题需要在推行电子商务过程中加以注意和克服。大体而言,有九类关键问题(分别用A,B,C,D,E,F,G,H,I表示)值得关注,这些问题的解决,有助于提高电子商务的绩效(用EB表示)。借用函数形式,可以将EB表达为一个多元函数,即EB=f(A,B,C,D,E,F,G,H,I)

其中,EB:E-business原意“电子商务”,此处表示“电子商务的绩效”;A:Access原意“接入”,引申为接入设备,进一步引申为溶软硬件于一体的“电子技术”;B:Business商务;C:Criterion标准;D:Delivery原意“交付,交货”,引申为“配送”;E:Encryption原意“加密”,引申为“交易安全与电子合同法律”;F:Fee原意“费用”,引申为“支付”;G:Guaranty原意“保证”,引申为“担保”;H:Honor信用;I:IntellectualProperty知识产权。

电子技术

从技术角度看,电子商务主要包括利用电子数据交换(EDI)、电子邮件(E-mail)、电子资金转账(EFT)及Internet等主要技术在个人间、企业间和国家间进行无纸化的业务信息交换。因此,对开展电子商务所必须的基础设施和技术进行投入自不待言。

不管是利用ADSL在普通电话线上传输高速数字信号,或是结合当今广为使用的两大通信技术(DSL和Ethernet)的精华,利用DSL技术在传统电话线上实现高速数据传输,还是以DDN、帧中继、数字电路(电信专有)、ADSL(电信专有)等常用的宽带方式接入到ATM骨干网,再通过骨干网做点到点、点到多点交换连接的户组网和连接国际互联网,都需要很强QOS保障。没有这些安全可靠的基础设施和配套技术作保障,电子商务的作用就无从发挥。

在技术日新月异、竞争排山倒海而来的当今,实施电子商务战略需要充分利用专业机构或通过合作等方式寻求技术上的支持。例如,波音公司在开发电子商务系统时,就采用了微软、甲骨文等公司的技术,并与美国有线新闻网(CNN)、三菱、松下、财经信息网CNBC等达成协议,联合开发“空中联接”以此来提升自己的能力。对于中小企业而言,由于缺乏这方面的技术储备,更需借助诸如IDC(互联网数据中心)等专业服务商的力量,在获得基础服务和优良硬件设施的同时,接受他们的专业化服务,以突破电子商务的高技术壁垒。

商务

在最简单、最朴素的意义上,电子商务就是“电子+商务”,即电子商务就是指采用数字化电子方式开展商务活动。本质上,电子和商务的关系是毛和皮的关系,电子是时尚、漂亮的毛,商务却是实在、基础的皮,“皮之不存,毛将焉附?”时至今日,有关电子商务的最大误区,莫过于对电子和商务的本末倒置。

电子商务战略的有效性,主要不是决定于宽带的快捷和网络的效率,根本的还是企业产品的质量、技术特性、服务质量、企业信誉与品牌声誉。诚然,数字化电子方式可以为企业发展起到一定的乘数效应作用,但电子方式永远只是手段而非内容,只是对企业业务的运作提供的一种高效率缩短时空距离和处理复杂信息的有效手段,只是企业竞争的必要要素而非赢得竞争的充分条件。扎实修炼商务内功,是所有企业都应遵循的普追原则。这些商务内功包括清晰的发展战略、严谨的商业逻辑、持续的盈利模式、精当的财务模型、优化的业务流程、有竞争力的产品设计以及有胜任力的管理团队等。回归商业的基本原则,为客户带来真正价值,给投资人送去实在利益,是企业在任何时候都应谨记的信条。

从战略上看,电子商务战略不是企业战略的替代,而是企业战略职能实现手段的更新换代。电子商务可以为企业赢得的优势是在一定环境和时点上的相对优势,在电子商务形成初期,电子商务是企业发展的有效途径,一旦电子商务成为企业经营稳定的环境和必要平台,它将不再是企业发展的一种战略。随着互联网技术的日渐成熟,以电子数据交换方式的交易逐渐成为21世纪的主要经济贸易方式,面对新一轮的互联网热潮,企业一方面要自觉应用数字化电子方式开展商务活动,赶上电子商务的大潮;另一方面,需要在有效的战略及实施方案、适应变革的组织等商务的基本面上下功夫,以赢得未来竞争。

标准

电子商务交易的实现,需要一定的交易标准作保证。面对无国界、全球性的贸易活动,电子商务需要建立相关的、统一的国际性标准,以解决电子商务交易活动的互操作问题。这里的标准是一个相当宽泛的概念,既包括国际通用的SSL、SET标准,也包括根据各国实际情况制定的参与交易的企业资信认证标准、产品认证标准、标准电子合同、电子签名标准等。只有形成一整套电子商务交易的标准体系,才能有效地保证电子商务安全、可靠、顺畅地进行。

相对于传统商务而言,电子商务在商务管理、技术管理、服务管理等多方面,其规则和方式要求更严格、更规范,诸如商家法人资格、备案执照、经营行为、支付方式、服务体系等各个环节的考核要求,都需要加以明确界定,甚至网上商品价格、在线购物发票、网上商店对定单的回应速度等问题也需要规范,以终结离散、无序、各自为政的状态。此外,电子商务平台前后端的一致性也非常重要。前台的Web平台直接面向消费者,其友善的、人性化的界面固然重要,但后台的内部经营管理体系则是完成电子商务的必备条件,它与前台的匹配度和契合度,将直接关系到前台所承接的业务能否最终得到高质量的实现。

配送

配送(物流)是让商家和消费者都很伤脑筋的问题,网上消费者经常遇到交货延迟的现象,而且配送的费用很高。实际上,在电子商务的交易过程中,物流是以商流的后续者和服务者姿态出现的。消费者通过上网点击购物,完成的仅是快捷、高效的商流过程。商流如果没有物流的支撑,电子商务给消费者带来的购物便捷等于零,消费者必然会转向他们认为更为实在的传统购物方式。业内人士指出,由于缺乏系统化、专业化、全国性的货物配送企业,配送销售组织没有形成一套高效、完备的配送管理系统,物流(配送)现已成为发展电子商务的瓶颈。

世界上最大的网上书店—亚马逊网站,可谓是电子商务领域的先锋,相比之下,零售业巨头沃尔玛算是电子商务的后进,它于近期才开始涉足网上销售,比亚马逊晚了整整3年,而且也只把自身的网站作为信息浏览的窗口,网上销售并未大规模展开。然而,亚马逊却强烈地感受到来自沃尔玛的现实压力,因为沃尔玛拥有遍布全球的、由卫星通讯联系起来的商品配送体系。亚马逊意识到自己的软肋和物流的重要性,一改以零库存著称的商业作风,除继续与第三方物流开展合作外,已开始大规模兴建贮物仓库,并在全球分设配送中心,旨在用可靠的物流体系来为自己的网上销售锦上添花。

交易安全与电子合同法律

交易安全是影响电子商务发展的主要因素之一。专门机构曾对电子商务的应用前景进行过在线调查,当问到为什么不愿意在线购物时,绝大多数人的回答是担心遭到黑客(hacker)的侵袭而导致信用卡信息丢失。在开放的网络上处理交易,如何保证传输数据的安全使消费者放心进行电子购物活动,确是一项需要迫切解决的问题。

为了加强电子商务的安全性和可靠性,一方面,需要通过认证机构CA(CertificateAuthority)解决电子商务活动中交易参与各方的身份和资信认定,从根本上保障电子商务交易活动的顺利进行;另一方面,必须加大信息基础设施建设的投入,开发出类似于IBM公司的“密钥(encryptionkey)容器”这类加密技术、防火墙技术以及具有信息保障功能的硬软件技术产品,辅以并行计算、硬件冗余、失败处理等手段,以确保信息在传输过程中的稳定性、真实性、有效性、保密性、安全性和完整性。

此外,还需要用完善的法律法规降低在线交易的风险。在电子商务中,传统商务交易中的书面合同已经不适用。因为电子合同存在容易编造、难以证明其真实性和有效性的问题;同时,现有的法律尚未对电子合同的数字化印章和签名的法律效力进行规范。电子合同法需要涵盖电子商务环境下合同的操作规则,以及交易双方、居间商和政府的地位、作用和运行规范;还需要涵盖某些现有民商法尚未涉及的特定领域的法律规范。

1996年6月,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UnitedNationsCommissionInternationalTradeLaw,UNCITRAL)通过了电子商务示范法。该法律支持在电子商务方面国际商业合同的使用,其模型建立了批准和承认以电子手段形成合同的规则和标准,为电子合同实施的合同格式和管理设置了查错规则,定义了有效的电子书写和原始文件特征,为了立法和商业目的提供了电子签名的可接受性,支持在法庭和仲裁过程中提供计算机证据,为电子合同奠定了法律基础。

支付

在推行电子商务过程中,完善的金融制度,方便、可靠、安全的支付手段,是电子商务发展尤其是B2C、C2C型电子商务发展的基本条件。由于金融手段落后、信用制度不健全,一些国家和地区更喜欢现金交易,离信用卡的普及还有相当长的一段路要走。相比而言,西方国家现金交易较少,国民购物基本上采用信用卡支付,而且国家出于金融、税收、治安等方面的原因,也鼓励使用信用卡以减少现金的流通。现在,对于一些新兴经济体,影响电子商务发展的不单是网络带宽的狭窄、上网费用的昂贵、人才的不足以及配送的滞后,还有一个原因是信用制度与人们的消费支付习惯。为改变这一状况,需要政府部门、电信运营商、银行、银监会、支付服务商、电子商务企业乃至VISA、MASTER等各方的共同努力。

在中国虽然电子商务与电子支付均发展迅速,但与互联网、电子商务对电子支付的需求相比,与国外电子支付市场相比,国内的电子支付市场只能算是刚刚起步。伴随着网络、电子商务的发展以及银行服务模式的改变,电子银行(网上银行)作为一种新型的银行模式方兴未艾,需要从一开始就注意克服可能的技术风险、声誉风险和法律风险,从管理步骤、技术措施、立法建设和支付监控等各个方面防范电子支付的风险,使其健康、有序地发展。

担保

相对于传统的购物方式,网上购物的优势明显,如方便、便宜、个性化等。然而近几年来网上购物的销售额却并不尽如人意,原因何在?调研表明,付款方式是销售额增长的关键。因网络购物买卖双方不见面,交易的虚拟性强,彼此缺乏信任和了解,买方希望网上购物仍能按传统交易方法在收到商品时才付款,而卖方希望先收款后送货。据了解目前国内网上购物的支付方式大体有三种:网上支付、邮局汇款以及货到付款。从全国情况看,相对于10%的信用卡付款方式,选择货到付款的网民在60%以上。从最显而易见的角度看,货到付款解决的主要是消费者在支付方面的风险以及心理障碍。

业界公认,影响网络零售业发展的三大因素为信用、支付和物流,这也是电子商务发生侵权纠纷最多的三个环节,而且当侵权纠纷发生时,锁定侵权证据或者获取侵权证据的难度极大,对解决侵权纠纷带来了较大的障碍。其实,这三者背后的共同点都是担心,若有担保,则可把担心变成放心。建立担保机制,设立担保机构,无疑有助于上述问题的解决。以付款方式为例,可以成立一家担保机构,该机构由独立的第三方中立人参与监管并紧密结合资金流与物流管理。然后,设计一种“代收货款”机制,在该机制下,当配送卖方的商品到达买方时,买方支付货款给担保机构安排的投递员,投递员将货款交回担保机构,由该机构与卖方结算。通过这种机制为买卖双方的网上交易资金提供诚信保证。

信用

子曰:“人而无信,不知其可也”。市场经济是一种信用化的商品经济,信用是市场经济的基础和生命线。电子商务作为一种商业活动,信用同样是其存在和发展的基础。而且,电子商务所具有的远程性、记录的可更改性、主体的复杂性等特征,就决定其信用问题更加突出。现实中,在电子商务的各个环节确实程度不同地存在各种信用问题,虚假交易、假冒行为、合同诈骗、网上拍卖哄抬标的、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网上盗窃等各种违法、违规行为和现象时有发生。要解决电子商务的信用问题,一方面要强化公民尤其是参与电子商务交易的当事人的信用意识,要求他们在其经济行为中自觉遵循信用原则,共同为建立一个公平、公正的信用平台积极努力,身体力行。特别是企业,作为市场的主体和信用信息的最大需求者,更应笃信“诚信是生意场上的第一原则”,在整个信用体系中起着引导市场供给的作用。另一方面,要从制度上构建信用系统,该系统应集成来自银行、工商、税务、公安、邮电、保险等机构收集有关个人、企业的信用信息,形成一个社会大信用体系,并实现全国联网查询,对不守信用的法人和个人形成一种高压态势,从而使全社会信用进入良性循环的轨道。

知识产权

知识产权是法律赋予知识产品所有人对其智力创造成果所享有的某种专有权利,旨在保护知识拥有者和创新者的利益。知识产权是一种无形财产权,包括人身权利(精神权利)和财产权利(经济权利)。在由电子商务引起的法律问题中,保护知识产权问题首当其冲。由于电子商务活动使一部分商品流通在网络环境下“隐形化”,计算机网络上承载的又是数字化形式的信息,因而在知识产权领域(专利、商标、版权和商业秘密等)中,版权保护的问题尤为突出。

相对于传统商务活动,在电子商务网络形态下进行谈判、签合同、订购商品,乃至最终取得商品,已经使知识产权保护产生新的问题,主要包括电子商务中的版权问题、电子商务中的专利问题、电子商务中的域名和商标问题等。在网络传输的电子商务中,已涉及版权产品的无形销售,特别是已经产生在网上的商标及其商业标识保护、商誉保护、商品化形象保护等与传统保护根本不同的新问题。这些已对我国著作权法和商标法产生了较大的冲击,而现有的关于电子信息方面的法规和商务贸易方面的法规严重滞后。立法的不完备对商务贸易造成了障碍,人们既无法准确地把握以非传统的书面形式提供信息的法律性质和有效性,也无法完全相信电子商务的安全性。

21世纪是知识经济的世纪,企业乃至国家的的竞争实际上就是知识产权的竞争。同时,电子商务在21世纪将日益普及,恰如美国西北大学凯洛格商学院穆罕·梭尼指出的那样:电子商务(e-business)中的e将不再代表“electronic”(电子),而是“everyday”(每天)。因此,提高国民电子商务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刻不容缓,这不仅需要在全社会范围内宣传、教育、引导大家有效地进行知识产权的积累和保护,还需要加强信息基础设施建设,规范电子商务的网络平台。因为电子商务平台的规范化,有利于促进电子商务知识产权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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